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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8 16:30
来源: 林政科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森林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新《森林法》所设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我局制定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依据新《森林法》进行处罚的案件原《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森林法部分同时废止。

 

                                                                                                                   2021年10月26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0.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0.5亩以上2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5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5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或者一般林木2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一般林木2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或者一般林木100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造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毁坏面积0.5亩以下,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造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毁坏面积0.5亩以上2亩以下,其他林地1亩以上5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造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毁坏面积2亩以上,其他林地5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以上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2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在1000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在100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