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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09 08:22
来源: 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

 


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通   知

各有关县(市、区)林业(农林和农机)局、小秦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森林公安局,局属相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已于 2017 年11月1日、2018 年12月1日实施。为确保两《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我局在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将两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标准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

1.《<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1:

《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擅自移动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相关界标、保护标识、标牌或者其他设施。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并损毁保护区设施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养殖。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元一万以下罚款。

三、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开渠、打井、挖窑、挖塘、取土。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在保护区开渠、打井、挖窑、挖塘等破坏白天鹅栖息地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元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乱扔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的,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责令改正后,但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围垦、填埋湿地。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

处罚标准: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七、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七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七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外来物种未有扩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外来物种有扩散情况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在重点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活动的高秆陆生植物和水生植物。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属于再犯的。

处罚标准: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九、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在重点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划船、行船、垂钓、野炊、宿营。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属于再犯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罚款。

十、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在重点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野生植物、种子、果实。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一、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在重点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放生。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环境破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并造成环境破坏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直升机超低空飞行。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罚款。

十三、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放飞或者驾驶无人机、航模、动力伞、滑翔机、热气球等低空飞行器。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未影响候鸟栖息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五百元以上一千元罚款。

十四、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放飞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飞行物。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未影响候鸟栖息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四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声污染的,处以五百元罚款;鸣笛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并影响候鸟栖息的。

处罚标准:制造高分贝噪声污染的,处以五百元罚款;鸣笛

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六、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六项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游泳、遛狗、放鹰、驱赶、惊吓白天鹅。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并影响候鸟栖息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七、违反《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

条第七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六项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翻越护栏、随意投食。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及其栖息地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七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

改正并影响候鸟栖息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十元罚款

 

 

 

 

 

 

 

 

 

附件2: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小秦岭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处罚依据:《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小秦岭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保护区内非法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林地、动物栖息地、植物生长环境受到毁坏的,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下,或者林地20平方米以下,或者伤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以下,或者采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棵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恢复植被,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并处罚款1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保护区内非法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动物栖息地、植物生长环境受到毁坏的,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林地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伤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以上5只以下,或者采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棵以上5棵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植被,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罚款4000元。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保护区内非法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动物栖息地、植物生长环境受到毁坏的,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林地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伤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上8只以下,或者采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棵以上8棵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植被,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罚款7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保护区内非法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动物栖息地、植物生长环境受到毁坏的,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或者经济林100株以上,或者林地200平方以上,或者伤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只以上,或者伤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8棵以上,或者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植被,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罚款10000元。

二、违反《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  在小秦岭保护区内禁止野外吸烟、燃烧冥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以及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

处罚依据:《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森林防火紧要期,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燃烧冥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以及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未造成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劝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并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经劝阻,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燃烧冥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以及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未造成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劝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经劝阻,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燃烧冥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以及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造成火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处以损失额的2倍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警,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3倍罚款,根据森林火警造成的损失,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小秦岭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小秦岭保护区或者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不服从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处罚依据:《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小秦岭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1-2个。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人处500元罚款,单位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3-5个。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个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处3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5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个人处2000元罚款,单位处5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小秦岭保护区或者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不服从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入小秦岭保护区实验区。

处罚标准:限期撤离,个人处500元罚款,单位处1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入小秦岭保护区缓冲区。

处罚标准:限期撤离,个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处2000元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入小秦岭保护区核心区。

处罚标准:限期撤离,个人处1500元罚款,单位处30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不服从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处罚标准:限期撤离,个人处2000元罚款,单位处5000元罚款。

(三)经批准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2000元罚款,单位处5000元罚款。

四、违反《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拒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小秦岭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依据:《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拒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小秦岭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小秦岭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批评教育。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行为再次违反,能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