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生态、生物和林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三门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工作原则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科学治理、依法监管,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门峡海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方案;
建立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宣布启动或结束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防控工作;
协调、解决应急防控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气象、保卫、通信、人员、封锁、救助等问题;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等。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应急防控工作;现场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应急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应急防控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组建和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库和专家库;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向市政府、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防控有关工作;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预案涉及的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等市级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查处有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案件,必要时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追踪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农作物病虫、有害植物除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市公路两侧分管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协调组织运力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提供运输保障;对按照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手续。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在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的医疗救护、伤员救治、疾病预防等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分管A级景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三门峡海关:负责进出境林木种苗、木材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检验和检疫处理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除治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报和航空器施药提供气象服务。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2.3 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主要职责: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提供咨询;参与应急防控的紧急处置和现场指挥工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相关科学研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灾害等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跨省辖市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发生面积达10万公顷以上;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新传入我省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3.2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跨省辖市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有害生物中度以上发生面积4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或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并经专家组评估可能暴发重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3 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有害生物中度以上发生面积0.5万公顷以上、4万公顷以下,或辖区内连片发生面积占有林地面积10%以上。
3.4 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在县(市、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有害生物中度以上发生面积0.05万公顷以上、0.5万公顷以下。
4 监测预警
4.1 日常监测和建立信息数据库
4.1.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检疫机构)应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日常监测,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划分监测区域,设立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和专兼职技术人员,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4.1.2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数据库。主要内容: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的温度、湿度、降雨、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趋势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影响区域等;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可能影响灾害防控的不利因素。
4.2 信息收集、分析、报告
4.2.1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森防机构要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逐级审核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灾情紧急的,要立即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定后,根据情况在24小时内报市指挥部。
4.2.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
4.2.3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4.3 预警级别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从高到底,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4 预警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指挥部批准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
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省指挥部同意后发布。
Ⅰ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提出,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接警报告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发生面积、受害情况、报警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5.2 先期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对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理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5.3 分级响应
5.3.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指挥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当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市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5.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市指挥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当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5.3.3 Ⅰ级、Ⅱ级响应
特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4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指挥部认定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需要省提供援助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及省林业局,请求支援。
5.5 信息发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发布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请市政府、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6 应急终止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解除后,及时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必要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总结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灾害发生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指挥部。
6.2 恢复重建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开展灾后补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三门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筹措安排本级应负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
7.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支持各级森防检疫机构配备相应的检疫、监测设备和防治器械。装备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装备性能完好,保证应急需要。
7.3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各级森防检疫机构,培训专兼职技术人员,建立起高素质的疫情监测、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专业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同时,组建快速、高效、机动性强的防治专业队,并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制定应急队伍调遣预案。
7.4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专项防治技术方案,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8 预案演练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实战演练,以提高指挥部及森防检疫机构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演习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防控、后期处置等。
9 责任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未能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制定与解释
10.1.1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制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
10.1.2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三政办〔2006〕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