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局公告
2022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林业放权赋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下放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放事项
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中关于建设项目临时使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含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10公顷(含10公顷)以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和自然保护地林地除外)审批权限,由河南省林业局下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实施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仍按河南省林业局公告(2021年第1号)执行。
二、实施时间
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三、有关要求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临时使用林地,严禁将长期占用林地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时有长期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不得提前审批临时使用林地。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省林业局将加强监督管理和培训指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是否按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情况。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注意事项
自2022年2月1日起,河南省林业局不再受理本公告下放的审批事项,请申办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本公告实施之前河南省林业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由河南省林业局继续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