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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林业局 关于《<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4-27 12:11
来源: 林业局

三门峡市林业局

关于《<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示

 

《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关于组织制定<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要求,市林业局针对《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两类违法行为,制定了轻微、一般、严重、加重等四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经征求社会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进行了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附件:《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6427

 

 

 

 

 

 

附件:

《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标准总则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古树名木上钉钉、折枝、采脂、摘采果实等;在安装、拆建、勘探、绿化等作业或者举办活动时,将古树名木树干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2、裁量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危害程度、补救情况等因素确定处罚幅度。

3、基础依据:依据《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裁量等级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轻微

1.对古树名木未造成明显损害;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古树名木造成轻微损害;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古树名木造成一般损害和生长势有明显影响;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加重

1.对古树名木造成严重损害和生长势明显衰退、濒危2.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因违法行为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生态功能严重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1、损害程度认定:依据树干、树枝、根系损伤范围及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影响程度(无损害、轻微损害一般损害、濒危)综合判定。

2、因素叠加规则在综合考虑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的基础上,若同时存在“保护级别高+损害严重+违法所得多”等情形,按就高原则裁量;若存在“主动投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成功补救”等减轻情节,可在对应阶次下限基础上再下浮20%。

3、适用情形量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对本裁量标准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

4、相关内容说明: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5、衔接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